北京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3 20:37 丨 文章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丨 浏览次数:424 分享到:
京卫规划字〔2017〕2号
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京政字〔2016〕8号))同意,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和部门、单位情况,认真推进《规划》实施工作。我委将就《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分析和评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发〔2015〕14号)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现状
1.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北京作为我国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是京津冀城市群和环渤海地区的核心城市,面积1.64万平方公里,辖16区。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2170.5万人,地区生产总值22968.6亿元,全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4723.9亿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69元。
2.医疗卫生资源状况
经过长期发展,首都卫生事业已经形成了体系较为健全、功能较为完备、层次较为清晰、可及性比较良好、水平基本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体系。
2015年末,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数(含驻京部队医院和武警医院)达10425家,其中医院701家,公立医院269家,民营医院43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487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26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653家、村卫生室2815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15家,其他机构(疗养院、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临床检验中心(所、站)等)122家;卫生人员数达28.9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8.5万人,注册护士9.5万人,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3.9人、注册护士4.4人;医疗机构编制床位118384张,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5.5张。
2015年末,全市中医类医院共有187家,其中三级26家,二级26家,一级132家,未评级3家;公立52家,民营135家;中医医院158家,中西医结合医院26家,民族医院3家。全市共有中医类门诊部211家,中医类诊所612家,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占全市9.8%。全市各级各类中医医院编制床位共22140张,占全市20.4%,比上一年增加15.5%。注册中医类别医师2.1988万人,占全市医师总人数的18.94%。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床位数均排在全国首位。
3.资源利用情况
2015年,全市医疗机构(含驻京部队医院和武警医院)总诊疗人次23501.6万人次、出院人数338.1万人次;全市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总诊疗人次占比分别为63.3%和6.3%,出院人数占比分别为87.9%和8.9%;全市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占比分别为69.6%和33.6%;出院人数占比分别为96.9%和5.4%。2015年,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使用率为71.8%,其中,一级医疗机构为38.7%、二级医疗机构为67.0%、三级医疗机构为85.3%。2015年全市医疗机构(不含精神病专科医院)平均住院日为10.1日,与2010年相比减少2.8日。
4.居民健康状况
全市居民健康指标处于全国领先或先进地位,达到发达国家水平。2015年,户籍居民婴儿死亡率2.4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3.02‰,孕产妇死亡率8.69/10万;全市户籍居民平均期望寿命81.95岁,提前完成“十二五”规划增长1岁的目标。
5.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疾病谱变化,全市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特别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需求逐年增加。根据2013年北京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两周患病率27.6%,两周就诊率11.1%,慢性病患病率21.4%。2015年,恶性肿瘤、心脏病、脑血管病成为影响本市居民健康的主要慢性病,三者死因占全部死因的72.7%。居民在患有一般性疾病时,71.3%首选的就医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家庭经济收入是影响选择首诊机构的重要因素。有76.8%的就诊者对门诊评价认为“满意”,有67%的患者对住院总体评价为“满意”。
(二)主要问题
1.卫生资源总量相对不足
北京卫生资源丰富,但是与居民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压力。一是医保体系不断完善,居民就医支出负担下降,进一步释放了卫生服务需求,加之居民对于卫生服务质量、效率、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医疗卫生资源和服务供给形成一定压力。二是基础卫生服务和部分专科医疗服务供给能力有待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力资源缺乏,服务能力不强。产科、儿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等部分临床专科资源短缺,服务供给不足。三是外地患者进京就医加大卫生资源压力。北京拥有的优质资源服务于全国患者。2015年,本市三级医院门急诊量为1.2亿人次,其中外地患者约4000万,占33%;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院量为252万,其中外地患者101万,占40%。外地来京就诊住院的患者中,以河北、山东、河南、内蒙、山西居多,仅河北患者即占据四分之一多。外地患者需求,进一步加剧卫生资源的供需矛盾。
2.卫生资源结构性失衡
一是医疗资源空间布局不合理。截至2015年末,城六区人口占我市常住人口的59.1%。但其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均占全市总量的70.7%。东城区、西城区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明显高于其他区。新城和大型居住区等地区医疗资源匮乏。空间分布不尽合理不仅不利于实现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还加剧了中心城区人口密集等社会问题。二是医疗服务体系尤其是大医院得到更多投入和资源,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投入相对不足,导致整体卫生服务效率有待提高。
3.卫生资源布局调整难度大
卫生资源配置受到多种因素制约,难以在较短时间内根据卫生服务需求总量和结构变化进行适宜调整。一是卫生资源布局调整需要土地、资金等多方支持,全市建设用地资源紧张,公共收入增幅下降,成为卫生资源布局调整的外部制约因素。二是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复杂,部门办、市办、区办、企事业单位办以及社会力量办等卫生机构归属关系不同,客观上增加了卫生资源布局调整的协调难度。三是卫生资源配置应当充分考虑服务人口的需求。在非首都功能疏解的新形势下,全市人口布局将发生新的变化,这种变化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增加了卫生资源布局调整的难度。
4.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协同协调性不够
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不够清晰,服务能力欠协调。一方面,分级诊疗体系有待建立完善,各级医院间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缺乏成熟紧密的协作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与分级诊疗政策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无序就诊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部分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不够高。另一方面,医防融合有待强化。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同协作机制尚不健全、联通共享不足,不利于更加高效地应对健康风险,提升居民健康水平。
5.京津冀三地卫生发展欠协调
总体来看,首都对外来就医人口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对周边区域形成了一定的 “虹吸效应”。一是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总体能力水平明显高于河北天津等周边地区。二是财政补贴、价格管控等政策使首都医疗服务价格较低。三是区位和交通的便捷,进一步降低了获得北京医疗服务的时间成本,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唐山等河北北部东部地区患者来京就医远比去石家庄更方便。
(三)形势与挑战
“十三五”时期,医疗卫生服务所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多重挑战。
1.经济发展新常态、人口调控新政策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面临新形势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北京发展仍然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北京市落实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阶段。“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将继续保持平稳发展,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预计6.5%,到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三次产业内部结构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高于80%,城镇登记失业率小于4%。人口总量和结构发生变化,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城六区常住人口比2014年下降15%左右。卫生计生服务重点人群占比较高,2015年0—6岁儿童常住人口124万人,占常住人口的5.7%,女性常住人口1057.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48.7%,其中15—49岁育龄妇女常住人口620.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8.6%,65岁及以上老年人常住人口222.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0.3%。到2020年,上述重点人群的卫生计生服务需求预期仍将继续增长,对卫生计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2.医疗服务需求变化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构优化提出新挑战
生育政策调整、人口结构变化、城镇化发展等因素带来妇幼、康复、长期护理、心理咨询等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激增,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成为主要疾病负担,新发突发传染病威胁增加,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协同性和应对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居民对卫生服务质量、效率、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供需矛盾日益凸显。由于尚未形成有序规范的就诊体系,就医需求过多集中于大医院,需求结构呈现出不合理现象。随着中医药独特的医疗保健模式、治未病理念得到社会普遍认可,进一步提升中医药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成为一项重要挑战。
3.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对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提出新要求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统筹谋划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市城市副中心建设,要求卫生计生系统科学规划重点工作,做好与周边地区的规划衔接。建立与市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相匹配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三地协作和协调发展的角度谋划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探索建立和发展卫生计生资源与津冀地区的共建共享机制。提升北京卫生计生服务的带动能力,指导周边地区提高服务水平,缩小地区之间差距。
4.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和变革提供新机遇
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快速发展,为医疗卫生技术进步和变革提供了新的推动力,为优化医疗卫生业务流程、整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公平和效率提供了有利支撑。要积极主动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抓住发展机遇,加强医疗卫生技术创新,转变服务方式,促进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健康数据开发、挖掘和利用,满足居民健康服务新需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强化首都“四个中心”的核心功能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建设目标,推进非首都功能疏解,积极推进“健康北京”城市建设,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协调发展。以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为目标,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为主线,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鼓励社会办医,合理划分与整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更加注重工作中心下移和资源下沉,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中西医协调发展,提高服务可及性、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逐步建立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布局合理、分工协作、整体协调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健康
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以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和主要健康问题为导向,健全发展优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全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
2.坚持公平可及,提升效率
根据城乡区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需要,以基层和资源短缺地区为重点,统筹规划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的科学性与协调性,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增强基层防病治病能力,促进人人公平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3.坚持首善标准,落实责任
坚持首善标准,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保障。坚持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责任,落实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方面的主导地位,维护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4.坚持创新开放,社会参与
把创新作为引领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第一动力。注重体制机制、科技和管理创新,用创新激发发展活力。进一步搞活市场,大力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医疗卫生服务提供。
5.坚持分级管理,统筹发展
统筹不同区域、类型、层级医疗卫生资源的数量和布局,分类制订配置标准;统筹当前与长远,既着力解决当前问题,又谋划长期发展;统筹预防、医疗、康复和护理,中西医并重;统筹公立和私立资源,促进功能互补与合作。注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促进均衡发展。
6.坚持三地协同,共享资源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总体要求下,进一步明确三地卫生服务定位。落实非首都功能疏解,发挥北京对周边地区的带动作用,促进资源共享,缩小服务能力差距。
(三)总体目标与具体指标
1.总体目标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协同整合的分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实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居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奠定坚实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础。
2.资源要素配置指标
表1: 2020年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 |
2020年
目标 |
2015年
现状 |
指标
性质 |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
6.1 |
5.5 |
指导性 |
医院 |
5.6 |
5.2 |
指导性 |
公立医院 |
4.1 |
4.2 |
指导性 |
其中:部门办医院 |
0.8 |
0.8 |
指导性 |
北京市办医院 |
1.1 |
1.1 |
指导性 |
区办医院 |
1.7 |
1.7 |
指导性 |
其他公立医院 |
0.5 |
0.6 |
指导性 |
社会办医院 |
1.5 |
1.0 |
指导性 |
其中:中医医院
(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 |
0.9 |
1.0 |
指导性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0.5 |
0.3 |
指导性 |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
4.9 |
3.9 |
指导性 |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
6.1 |
4.4 |
指导性 |
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人) |
0.83 |
0.69 |
指导性 |
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人,含中医类别全科医师) |
3 |
2.72 |
约束性 |
医护比 |
1:1.24 |
1:1.1 |
指导性 |
注:部门办医院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国家有关部门举办,市办医院指北京市举办,区办是指各区举办,下同。该表的公立医院床位数中包括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床位数。全科医生数为注册全科或取得全科岗位培训证书的医生。
表2 2020年北京市公立医院单体床位规模控制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 |
2020年
目标 |
指标
性质 |
综合性医院最大床位规模(张) |
|
其中:部门办、市办综合性医院 |
1500 |
指导性 |
区办综合性医院 |
900 |
指导性 |
市级及以上公立专科医院单体最大床位规模(张) |
|
其中:肿瘤医院 |
1400 |
指导性 |
精神医院 |
1000 |
指导性 |
儿童医院 |
1000 |
指导性 |
妇产医院 |
800 |
指导性 |
口腔医院 |
200 |
指导性 |
中医医院 |
800 |
指导性 |
其他医院 |
根据实际需要和效率原则确定 |
区级公立专科医院单体最大床位规模 |
控制在市级公立相应专科医院单体床位规模的60%以内 |
三、医疗卫生机构布局
(一)总体布局
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见图1)。各机构按照部门、市、区、街道(乡镇)、村五个层级梯度配置。区及以下机构设置,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合理布局;部门办机构、市办机构和承担跨区域中心职能的区办机构分区域统筹考虑,重点布局。
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其中公立医院分为政府办医院(包括区办医院、市办医院、部门办医院三级)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社会办医院分为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公立和社会办两类,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精神卫生院(所)、急救中心(站)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为政府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属地层级不同,分区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市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部门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三级。区以下公共卫生职能主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医院
1.公立医院
(1)功能定位
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应当坚持维护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区办公立医院。区办公立医院主要承担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初诊、复诊,承担急危重症、疑难病转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诊疗水平;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任务。作为区域医疗中心的区办公立医院,除了承担区办公立医院一般职责外,重点负责为辖区居民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诊疗服务。
市办公立医院和部门办公立医院。北京市属的22家公立医院规模较大、学科发展水平较高,作为规划重点。部门办医院作为首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照执行相关属地规划政策。上述两类医院主要承担急危重症、疑难病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以急危重症及疑难疾病诊疗、新技术研发及临床应用、国家级学科建设、高水平科研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等为核心;接受下级医院转诊,提供技术支持,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工作;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任务,保障城市和国家安全有序运行。
(2)机构设置
区级原则上设置1个区办综合医院和1个区办中医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下同),50万常住人口以上的区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30万—50万人口规模可以设置1所综合性医院(含中医类医院,下同)作为区域医疗中心。每个区可确定1所中医院为区域中医医疗中心。
市级依据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与分布、经济形势、地理交通环境、人口老龄化、城镇化、疾病谱变化和技术辐射等因素,合理优化市级公立综合医院的规模数量和布局,以支持非首都功能疏解,缩小地区差距为原则,鼓励现有五环以内医疗机构向新城和大型居住区等人口密集、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发展,同时适当压缩原址床位规模。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等市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
按照统筹规划、辐射带动的原则,统筹考虑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合理规划部门办医院。
驻京部队医院、武警医院的规划布局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执行。
(3)床位配置
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公立医院床位规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过快增长。各区应结合实际情况,按属地管理要求,落实本规划表1要求。并对存量资源进行调整。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的地区和领域,政府要加大投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各区可以按照约15%的公立医院床位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
(4)单体规模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区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最大床位规模为900张;部门办、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最大床位规模为1500张。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根据专科类别进行设置,其中肿瘤医院最大床位规模为1400张,精神医院最大床位规模为1000张,儿童医院最大床位规模为1000张,妇产医院最大床位规模为800张,口腔医院最大床位规模为200张,中医医院最大床位规模为800张,其他类别根据实际需要和效率原则合理设置。
2.社会办医院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是社会办医的主体与引导方向,鼓励举办提供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服务的非营利性医院。鼓励社会力量根据《慈善法》规定,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办营利性医院主要解决个性化、舒适性的医疗需求。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约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努力构建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功能互补的格局。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以健康为中心,面向全体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服务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救治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和疑难重症病人。充分发挥好中医药在基层的积极作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受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会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强化中医药临床科室建设,承担中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农村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服务人口多的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基本医疗和急诊急救功能。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承担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单位内部的医务室和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或本社区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其他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健康需求,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助。
2.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或一定服务人口进行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万—5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流动人口密集地区,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范围等情况,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切实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城区一级和不符合规划的部分二级公立医院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配置数量和布局,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情况以及服务范围、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设置。农村地区,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级医疗卫生机构。
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方式。
3.床位配置
按照所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规模,重在提升床位配置质量,提高使用效率。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0.5张,综合考虑服务需求、老龄化进程、双向转诊需要和机构基础条件等因素,统筹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病床规模,重点加强康复、护理病床的设置,有条件的可设置临终关怀、老年养护病床,发展医养结合服务。
(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1.功能定位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向辖区内提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结核病防控、急救、采供血、综合监督执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管理、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等),并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的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结核病防控、采供血机构、精神卫生院(所)、急救中心(站)等,原则上由政府举办。
区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分析辖区居民健康状况及危险因素,提出工作建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信息报送分析等工作,并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市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全市居民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提出对策意见,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全市范围内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等工作,开展全市公共卫生规划、科学研究和培训、信息管理、技术支撑,对下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等。
部门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中编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履行各项职能。
2.机构设置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数、服务范围、工作量等因素,实行按行政区划,分级合理设置,区级和市级每个行政区划内同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原则上只设置1个,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鼓励组建综合性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区级以下行政区域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承担相关工作。按照《宪法》,在居委会和村成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承担公共卫生组织协调和管理事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1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行政区划内原则上只设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再单设其他专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划,适时调整已有专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优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区级及以上政府要根据工作职责,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设置,由其承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任务。设置1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各区设置1所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强化街道乡镇卫生计生监督职能,可采取区级监督机构派驻方式,落实乡镇街道的专职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大力发展监督协管,夯实综合监督工作网底。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照“市完善、区整合、街乡增强、村居共享”的原则,实现各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资源整合。市级妇幼保健院实现功能转型,完善妇幼保健服务内容,加强服务指导能力;整合各区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成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原有“妇幼保健院”牌子。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能。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继续发挥作用,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巩固基层工作网底。
采供血机构。结合本市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情况规划血站,设置采供血机构,各区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精神卫生院(所)。设立1所市办精神卫生保健所,各区设置1所专业精神卫生保健院。探索和创新精神卫生工作,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综合管理示范区试点建设工作。构建以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以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以精神病专科医院、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综合性医院精神心理科组成的医疗救治体系,推进医院、社区、家庭全方位一体化的康复管理服务模式。
急救中心(站)。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新需要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有效纳入到政府主导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中,使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城市副中心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按照《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统筹全市院前急救医疗资源,优化指挥调度机制和急救网络布局,强化急救人才队伍和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制定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急救分层级派车。推动社会急救的全面发展,使全社会急救意识、基本技能、基础设施设备迈上一个新台阶。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全部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站点,纳入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
医学研究机构。为解决影响居民健康的重大问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已有科研基础和特色,并统筹总体布局,鼓励和发展有特色的医学科研机构。创造条件,稳妥推进科研机构和资源统筹发展,适时论证成立北京医学科学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大力发展公共卫生和公共政策应用研究,加强市级预防医学研究中心建设。
四、资源配置标准
(一)床位配置
分区域制定床位配置原则。根据各区经济、社会、人口、卫生等方面的实际状况,考虑区域差异,对全市各区分别制定床位配置标准。2015年,东城区、西城区常住人口约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0.1%,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约占全市的22.4%,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12.0张。2020年,东城区、西城区常住人口约占全市常住人口的8.2%,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约占全市的15.2%,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为11.4张,比2015年降低0.6张。2015年各区编制床位数标准差为2.9,2020年各区规划床位数标准差为2.4,比2015年降低了0.5,规划后各区床位分布均衡性得到改善。
表3 2020年北京市每千常住人口床位配置标准(张)
区 |
2015年
现状 |
2020年
目标 |
东城区 |
12.6 |
11.2 |
西城区 |
11.5 |
11.5 |
朝阳区 |
5.5 |
6.5 |
丰台区 |
4.4 |
5.2 |
石景山区 |
8.1 |
8.6 |
海淀区 |
3.5 |
5.1 |
房山区 |
5.5 |
6.3 |
通州区 |
4.1 |
5.5 |
顺义区 |
4.2 |
4.3 |
昌平区 |
5.9 |
6.0 |
大兴区 |
4.0 |
4.8 |
门头沟区 |
8.9 |
9.2 |
怀柔区 |
4.5 |
5.3 |
平谷区 |
4.8 |
5.6 |
密云区 |
3.8 |
4.4 |
延庆区 |
3.3 |
4.0 |
合 计 |
5.5 |
6.1 |
标准差 |
2.9 |
2.4 |
(二)人员配置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4.9人,其中中医类别医师不低于0.77人,注册护士数达到6.1人,医护比达到1:1.24,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每千常住人口0.83人,人才规模与居民健康服务需求相适应,区医疗卫生人才分布趋于合理,各类人才队伍统筹协调发展。加强全科医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加强公共卫生人员的专项能力建设。
表4 2020年北京市每千常住人口人员配置标准(人)
区 |
2015年 |
2020年 |
2015年 |
2020年 |
千人口医师 |
千人口医师 |
千人口护士 |
千人口护士 |
东城区 |
10.8 |
8.1 |
11.4 |
5.7 |
西城区 |
9.2 |
8.2 |
11.8 |
9.6 |
朝阳区 |
4.5 |
5.4 |
4.8 |
5.7 |
丰台区 |
2.8 |
3.4 |
3.3 |
4.0 |
石景山区 |
4.4 |
4.0 |
5.1 |
4.1 |
海淀区 |
2.9 |
4.7 |
3.4 |
6.1 |
房山区 |
3.4 |
5.4 |
3.6 |
7.6 |
通州区 |
2.4 |
5.0 |
2.5 |
7.2 |
顺义区 |
3.1 |
3.9 |
2.8 |
4.7 |
昌平区 |
2.5 |
4.0 |
3.0 |
5.9 |
大兴区 |
2.6 |
4.3 |
2.8 |
6.1 |
门头沟区 |
3.8 |
6.3 |
4.7 |
9.3 |
怀柔区 |
3.6 |
5.1 |
3.0 |
6.3 |
平谷区 |
3.6 |
5.3 |
3.5 |
6.9 |
密云区 |
3.3 |
4.5 |
2.5 |
5.3 |
延庆区 |
3.0 |
4.1 |
2.8 |
5.2 |
合计 |
3.9 |
4.9 |
4.4 |
6.1 |
1.医院
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为重点,以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量和医师标准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生和护士的数量;按照医院级别与功能任务的需要确定床位与人员配比,医护比达到1:1.24。加强产科、儿科、药师、精神卫生、病理、康复等紧缺人员培养,力争到2020年,医院每百床临床药师达到1人。承担临床教学、人才培养、带教实习、支援基层、援外医疗、应急救援、医学科研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增加人员配置。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每万居民有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每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医师力争达到医师总数的25%左右。进一步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提高全科医生服务水平,促进形成首诊服务模式,推动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更好地适应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力争达到0.83人,各级各类公共卫生人才基本满足需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全市每万常住人口1.75人的比例核定。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5%,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70%。
专业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服务人口数及承担的防治任务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所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配备专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 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公共卫生人员配备标准为市级121-160人,区级 61-90人。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市、区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
综合监督机构原则上按照全市每万常住人口1-1.5人的比例核定(原卫生部标准),需要卫生监督人员2300-3450人,现有缺口1067-2217人。“十三五”期间,将按照参公单位人事编制规定和要求以及职责变化,合理配置,适度发展。
采供血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年采供血等业务量进行配备。
急救中心(站)人员数量应当根据服务人口、年业务量等进行配备。
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等工作中提供中医药服务。
(三)设备配置
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降低医疗成本。严格准入,资源共享。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管理。鼓励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支持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机构和影像机构,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共管机制。到2020年,各区可依托现有机构建设1-2所区域医学检验/影像中心,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医院诊断”的服务方式,提高基层医学影像服务能力。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集中检查检验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分级管理,阶梯配置。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制度,管理品目实行动态调整,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四)技术配置
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减少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围绕常见疾病和健康问题,加快推进适宜医疗卫生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鼓励采用国产成熟安全的技术和设备设施。
以发展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为目标,加强对临床专科建设发展的规划引导和支持,以部门办和市办综合性医院为龙头,打造并强化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临床重点(学科)专科,建成国家级和区域级医疗中心,发挥其示范、引领、带动、提升和辐射作用,提高基层和各区的专科技术水平,逐步缓解区、城乡、学科之间发展不平衡,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协调发展。注重中医临床专科的建设。积极发展中医医疗技术,强化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促进现代医疗技术和中医药学术融合,制定围手术期的中医药诊疗方案,发挥中医药优势,突出中医药特色,不断积累中医药在医疗技术实施及临床疗效的经验。
(五)信息资源配置
实施信息资源标准建设。参与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化及网络信息安全等相关标准制定并执行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区域信息化建设标准以及信息互联互通成熟度测评标准,北京通与居民健康卡融合标准等。
联通信息资源传输载体。以北京通基本卡(居民健康卡)身份标识为主索引,标化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及市、区卫生计生综合信息平台,提升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水平。建成市区两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和覆盖全市的信息网络,实现市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本市与国家、京津冀之间医疗卫生信息互联互通。
实现信息资源协同共享。实现北京通基本卡(居民健康卡)全人群发行和融合应用,实现卫生计生系统内信息系统、信息库协同共享,促进部门之间健康信息的协同共享,建设北京人口健康信息(含中医药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首都人口健康信息云。
融合应用信息网络资源。将本市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医疗卫生机构,充分依托现有的各类网络资源,按照相关行业的建设和安全标准,在保障网络传输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构建与互联网安全隔离、联通各级平台和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的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网络。
五、重点任务
(一)强化系统整合与分工协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中西医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计生体系的系统性、综合性、协同性。
1.防治结合,加强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协同协作
“十三五”期间,全市要适当增加肿瘤、心脑血管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精神卫生、儿童、妇产等学科的资源配置,重点健全完善慢性病综合防治、精神卫生、妇幼保健领域的医疗体系与公共卫生体系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结合深化医改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任务,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为突破口,建立将横向的预防、治疗和纵向社区、医院服务整合机制,包括建立有效的服务管理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人员激励机制,将慢病干预治疗措施落到实处。逐步形成医院提供急危重症诊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稳定期、康复期等非急性期患者健康管理、随访服务和健康教育等服务,疾控机构将工作重心逐渐转向公众服务信息管理、早期干预、监测评估、督导检查等方面。
2.上下联动,建立有序规范的分级诊疗制度
一是不断扩大“医联体”覆盖范围。以大型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院)或专科医院为核心,带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水平,有效推动层级就诊、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实现首诊在社区、康复在社区、预约在社区、慢病用药在社区。“十三五”期间,继续增加医联体数量,全市医联体达到50-60个,实现辖区居民全覆盖。同时,完善医联体运行机制,优化医联体服务流程。二是积极引导和鼓励核心医院与合作医疗机构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合作。充分发挥核心医院的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以委托管理或技术支持的方式与合作医疗机构开展合作,进一步提升合作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充分利用合作医疗机构的床位资源,将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患者分流到基层医院,达到部门、市、区级医院“资源共享、互补协同”。三是强基层。以加强培养全科医生为骨干的人力资源建设为核心,以完善和创新服务为手段,推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整体能力水平提高。以履约服务为重点,推动家庭医生式服务内涵提升,改善服务质量;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为切入点,做好社区居民健康管理,深化阳光长城计划社区实践基地建设及项目落实。四是研究推动医保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好重大疾病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信息化等相关支撑体系建设。
3.拓宽渠道,发展多元化办医格局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引导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支持和鼓励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促进其规范发展,引导承担更多的公益性任务。引导社会资本按照规划要求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康复、护理等资源薄弱领域,规范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机制,通过特许经营、PPP、远程医疗、技术合作、人才交流等多种渠道,促进和提升社会力量办医。
4.医养结合,探索建立全面连续的康复和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加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优化老年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建立以基层医疗机构为基础,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为支撑,综合性医院为保障,服务体系完备、网络健全的老年健康服务格局。加强康复学科和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康复医疗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每千常住人口配置0.5张康复护理床位,每张康复床位至少配备医师0.15名、康复治疗师0.3名和护士0.3名。东城区、西城区以调整存量为主;其他区以适当增加增量,提升能力为主。积极引导辖区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医疗机构,或部分治疗床位转换为康复床位,逐步推进,分步实施,确保转型机构所承担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功能及公共卫生任务不受影响。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康复床位占比,有条件的要建立康复病房。探索社区、家庭康复服务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中医药在康复服务中的作用。探索形成集健康促进、预防保健、慢病防控、急危重症救治、中期照护、长期照护和临终关怀为一体的覆盖生命全周期的连续卫生服务方式。不断提高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率。
5.中西医并重,促进中医振兴发展
突出中医药特色,处理好传承与发展的关系,实施“五大中心(技术发展中心、创新中心、人才培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区域发展、行业治理”三大战略,着力建设好首都中医药“政策机制、综合服务、行业监管、开放发展”四大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中医医学中心、中医药专科专病诊疗中心、中医药传统技术示范中心、中西医结合会诊中心、中药临方调配中心;结合区域优势,完善中医药发展战略,打造一批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加强京津冀中医药协同发展,建立健全协同发展机制,打造京津冀中医医疗集团等医联体诊疗平台;开展社区中医馆全覆盖项目,推进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创新和完善中医服务,推广流动中医院,建设中医药健康乡村、健康社区;重点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中的作用,培养中医全科医师,建立中医全科医师团队。采取综合培养方式,建立“社会、行政认可,市场运作”的门人制度,完善工作室建设,保障中医药技术得到传承,加强人力资源配置。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适当配置中医药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中提供中医药服务,发挥中医药功能作用。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把人才队伍建设始终摆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地位,紧紧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和重用人才”三个环节,以“整合资源、搭建平台、团队引领、精细管理”为主要措施,努力打造一支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多层次人才队伍。
1.完善人才政策
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分类分层的人才评价与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符合卫生人力资源特点的评价机制。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完善公开竞聘和竞聘上岗等公开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为目标,依照“秩序规范、激发活力、注重公平、监督有力”的原则,形成“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做到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事业激励与感情激励相统一。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实施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实现基层卫生人员绩效工资动态增长。完善基层卫生人才职称晋升考评体系;鼓励基层卫生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逐步扩大范围,充分调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医院管理队伍专业化职业化途径,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重视卫生计生管理人才培养,造就一支与服务体系发展相匹配的管理人才队伍,促进管理绩效改善。
2.为人才培养和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加强人才培养。以加强学科建设为切入点,实施“扬帆”计划,制订各学科人才具体培养方案,特别是产科、儿科、精神卫生、康复、老年等临床资源紧缺的学科,为不同层次临床医师搭建发挥才干平台。加强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逐步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渡。加强护理人才、药师、医技、公共卫生和管理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各类卫生人才组建医疗或科研学术团队,积极争取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大力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研究,实现学科发展与人才建设互促共进。鼓励与支持市办卫生机构与世界一流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机制,举办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拓展人才聚集和辐射的空间。进一步优化管理环境和管理水平,打造一支职业化、专业化和高层次的现代管理团队。
3.打造高层次和适宜人才梯队
以“学科建设、平台搭建、梯队人才发展”一体化为核心,加大人才梯队建设。一是按照“使命计划”,重点抓好领军人才的培养(如:院士、北京学者、国家级人才、中华医学会三级学科的主任委员等),努力造就一批在全国乃至全球具有学术领先地位的顶尖人才。二是按照“登峰计划”,重点抓好市办医院学科带头人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学术发展团队。三是按照“青苗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青年学科骨干的培养力度,并与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北京市卫生计生系统高层次卫生计生技术人才培养计划、 “扬帆”计划等人才培养项目紧密衔接,积极创造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条件和氛围,努力造就一批“基础好、起点高、潜力大”的青年后备人才。要坚持人才培养与人才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培育集聚人才体制机制。依托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等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平台,积极引进海外人才;注重用好首都区位优势对人才的吸引作用,做好高层次人才与科研团队的引进工作。四是强化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推进“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培养;逐步扩大“215”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中全科专项入选人数。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1.实现行业互联互通
建立行业统筹,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会参与、多方监督、标准安全、互联互通的北京人口健康信息化管理机制。深化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领域系统建设和应用。以北京通基本卡(居民健康卡)身份标识为主索引,标化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及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即市、区卫生计生综合信息平台),提升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水平。建成市区两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和覆盖全市的信息网络,实现市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本市与国家、京津冀之间医疗卫生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北京通基本卡(居民健康卡)全人群发行和融合应用。整合业务信息系统和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等信息库,建设北京人口健康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中医药基础信息库),实现电子病历和电子健康档案等信息动态更新和连续记录。
2.加强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
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优化信息系统,建设院内信息集成平台,推进医学检验、检查和影像结果互认,实现跨机构医疗服务与医药、医保、健康管理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协同共享,支撑医院精细化服务、管理与科研创新。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中西医结合的、医疗救治与养老服务结合的、分级诊疗与康复结合的、基层医疗卫生系统与公共卫生系统互通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支撑体系。加强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可穿戴设备等在诊疗和康复照护服务中的应用。
3.实施新技术大数据信息惠民
推进互联网+新技术等惠民应用,建立统一高效、系统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贯穿个人生命全周期的首都人口健康信息云。整合远程医疗服务资源,建立全市分级诊疗平台和会诊中心,支撑远程诊疗、双向转诊。加强院内院外诊疗智能化服务,提高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方便患者就医诊疗,提高获得生命全周期健康服务的感受。加强各业务系统数据及医疗健康大数据的分析利用。在京津冀协同框架下,探索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成果转化孵化和新业态催生试点。加强医疗信息化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首都医学顶尖学科优势、管理决策优势和高新产业优势,汇聚相关社会资源,形成支撑首都医疗卫生信息化统筹管理、建设运维、决策应用、创新驱动的体系。
4.建立行业信息安全防护体系
实施电子病历电子认证制度,建立数据标识、风险审核、分类开放和应用评估制度,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个案诊疗信息采集、应用及管理的风险防控能力。健全等级保护制度、容灾备份制度、网络和信息安全检查督导制度,加强对系统承建方或合作方的质量评估和监管,加强对信息管理及应用人员的安全监管。加强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完善等级保护监察制度,建立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检查、督导制度。加强医疗健康大数据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强化建设及使用人员监督管理,提升信息化安全和风险防控能力。
(四)统筹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市城市副中心建设,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1.加大医疗卫生机构空间布局优化调整的力度
积极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向城市中心区以外的新城和医疗卫生资源薄弱的大型居住区转移,逐步扭转医疗卫生资源过于集中于东城区和西城区的不均衡状况。切实落实非首都功能疏解,东城区、西城区不再批准建立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再批准增加医疗机构床位总量和建设规模。在本市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五环以内区域,禁止新建综合性医疗机构, 不再批准增加政府办综合性医疗机构床位总量。启动一批医疗卫生功能疏解项目。完成二环路以内北京天坛医院迁建、北京口腔医院两家市办医院的整体搬迁工作;推动同仁医院亦庄院区、北京中医医院垡头院区、朝阳医院常营院区、友谊医院顺义院区、安贞医院通州院区等项目建设,同时压缩原址医疗规模。部门办医院的布局和调整要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精神及中央编办有关文件要求,原则上不再在京新增事业机构和编制,控制在京医院增加病床数,推动向京外有序疏解。强化新城和大型居住区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的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力争使90%的常住居民不出区能解决大多数健康问题。
2.构建与市城市副中心定位相匹配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提升市城市副中心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市城市副中心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能力。通过引进高水平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建立区域医疗中心、医联体、托管等方式,优化市城市副中心医疗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资源向高水平专科医院发展。进一步提升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工程建设进程,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监督、院前急救和采供血机构职能和效率。充分利用镇(街道)、村(居)基层卫生资源,进一步完善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网络,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调整完善人事薪酬政策,推进卫生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与队伍建设。
3.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区域合作
推进和落实《京津冀卫生计生事业协同发展合作协议(2015-2017年)》,通过合作办医、托管、技术支援等方式,重点对张家口、唐山曹妃甸、承德等地区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进行帮扶,提高当地服务水平。研究探索京津冀跨区域医疗机构设置、医师电子化和区域化注册试点;积极推进检验、影像结果互认工作。探索建立区域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推进卫生计生区域联动。构建分工协同、紧密合作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京津冀区域重大疾病监测预警和联防联控工作。加强区域饮用水、空气污染等环境卫生协同监测与评价机制建设。搭建区域内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交流合作平台,构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协调机制。加强基层卫生计生合作。探索搭建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交流合作平台,提升社区和乡镇卫生机构服务水平,逐步缩小服务差距。加快区域卫生健康信息一体化建设。研究区域内信息协同共享协作机制和医疗卫生大数据分析研究机制。深化区域间远程医疗、预约诊疗、采供血、卫生应急、卫生计生监督、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共享以及生育服务等业务信息化应用,提高信息协同水平。发挥优质医学教育资源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学术交流、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优化优势学科布局。落实三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学时互认,推进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交流任职。
六、组织实施与监督评价
(一)加强规划工作组织领导
明确政府领导责任。把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制定和实施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和考核目标,建立问责机制,合力攻坚,积极实施推进。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负责监督各区落实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区政府做好规划衔接工作,落实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重点任务。各区政府负责研究编制本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并按照属地化原则,对本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或提出建议。
明确部门分工。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办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依据规划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管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相关经费保障;规划国土部门要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用地;编制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加快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加快形成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二)创新体制机制
落实政府保障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切实落实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发展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维护和加强公益性。加快发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完善以城乡基本医保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总额预付、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医保付费机制。加强属地化全行业监管。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统筹规划京津冀三地医疗卫生资源,探索政策协调、资源共享机制,逐步缩小京津冀卫生计生服务差距。
(三)规范规划编制流程
各区在编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中,要根据群众健康需求,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各类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目标。要综合考虑包括军队武警医疗卫生机构等在内的各方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要做好与本规划指导意见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防卫生动员需求等的衔接,合理控制资源总量标准及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各区在强基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不同级别、类型机构床位的比例关系进行必要调整。各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和论证完成后,须经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确保规划的一致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周期一般为5年。
(四)严格规划实施
加强政府管理责任。及时发布规划信息,将纳入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规范卫生机构设置、建设项目审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规划国土部门协同合作,严格执行禁限目录有关要求,引导各级各类卫生资源向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乃至津冀地区扩散转移,切实加强对卫生机构设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督导,控制公立大中型医疗机构扩张。所有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公立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床位增加必须依法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总床位达100张(含)以上的,在增加床位数量前应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核。对严重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的公立医院,要进行通报并由其上级隶属部门做出处理。强化规划引领,“十三五”期间要建立市、区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内部合规性审查制度并逐步完善,规范工作流程,将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作为审查内容,保证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项目立项、人员、设备、技术、信息资源等要素资源配置符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各区应在规划总量和结构内容要求框架内优化资源配置与管理,以结构调整为主,防范无序扩张。
(五)建立监督评价机制
强化政府监督责任。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评价过程中要实行公开评议,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规范、管理和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必要时开展联合督查,认真总结经验,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规划落实,实现医疗卫生资源有序发展、合理配置、结构优化、公平高效。